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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渝北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时间:2017-05-14 11:07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2017重庆渝北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7重庆渝北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及《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通告如下: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不含两江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凡安排了残疾人(含1-8级残疾军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向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从2017年起,重庆市正式启动“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平台”(网址:http://113.207.113.38:10001/或通过“重庆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点击相应栏目进入),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审核用工人数,请各用人单位进入网上平台根据申报指南进行申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缴费或上门申报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对经审核达到规定安置残疾人比例的也应据实在地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四、机关、事业单位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向其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所进行缴费认定后再申报缴纳保障金。
     五、用人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填报《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重庆地税网站“办税服务”栏目可下载),并提供经审核的《重庆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平台系统“申报详情”页面自行打印申报表一、二),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为2017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六、用人单位如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罚。
     七、用人单位如有疑问,请向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残联咨询。
 咨询电话:区财政局,67280579、67135919;区地税局,67346195;区残联:86019225,86019166。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5月2日

(责任编辑: 重庆会计网cqkjw.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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