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纳税申报期限通知-重庆国税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将2017年度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请您妥善安排好办税时间。感谢您对重庆国税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度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
申 报
征
收 期
|
增值税与消费税
(含防伪税控数据抄报)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利息所得税
|
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处理基金
|
月(季)
|
月(季)
|
月
|
季
|
一月
|
起
|
1月1日
|
1月1日
|
1月1日
|
1月1日
|
止
|
1月16日
|
1月16日
|
1月16日
|
1月16日
|
二月
|
起
|
2月1日
|
2月1日
|
2月1日
|
——
|
止
|
2月15日
|
2月15日
|
2月15日
|
——
|
三月
|
起
|
3月1日
|
3月1日
|
3月1日
|
——
|
止
|
3月15日
|
3月15日
|
3月15日
|
——
|
四月
|
起
|
4月1日
|
4月1日
|
4月1日
|
4月1日
|
止
|
4月18日
|
4月18日
|
4月18日
|
4月18日
|
五月
|
起
|
5月1日
|
5月1日
|
5月1日
|
——
|
止
|
5月15日
|
5月15日
|
5月15日
|
——
|
六月
|
起
|
6月1日
|
6月1日
|
6月1日
|
——
|
止
|
6月15日
|
6月15日
|
6月15日
|
——
|
七月
|
起
|
7月1日
|
7月1日
|
7月1日
|
7月1日
|
止
|
7月17日
|
7月17日
|
7月17日
|
7月17日
|
八月
|
起
|
8月1日
|
8月1日
|
8月1日
|
——
|
止
|
8月15日
|
8月15日
|
8月15日
|
——
|
九月
|
起
|
9月1日
|
9月1日
|
9月1日
|
——
|
止
|
9月15日
|
9月15日
|
9月15日
|
——
|
十月
|
起
|
10月1日
|
10月1日
|
10月1日
|
10月1日
|
止
|
10月23日
|
10月23日
|
10月23日
|
10月23日
|
十一月
|
起
|
11月1日
|
11月1日
|
11月1日
|
——
|
止
|
11月15日
|
11月15日
|
11月15日
|
——
|
十二月
|
起
|
12月1日
|
12月1日
|
12月1日
|
——
|
止
|
12月15日
|
12月15日
|
12月15日
|
——
|
其他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十四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
(责任编辑: 重庆会计网cqkjw.or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