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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

时间:2016-12-16 13:14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运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完成人一般不超过6人,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二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巨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于国内首创,比国外已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其技术思路更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特别重大并且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巨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是指组织实施推广本单位(含个人)或其他单位(含个人)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并形成较大规模的应用范围,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并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五)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改革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重大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结果被政府部门等有关单位采纳、实施,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六)所称“科普作品”,是指在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学普及出版物。
    这里所指的科学普及出版物为公开出版的科普图书、科普音像制品,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科普翻译类作品。
    第三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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