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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3)

时间:2016-12-10 11:54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四)对于符合信用贷款基本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合作银行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五)合作银行不收取担保基金和科技担保公司的保证金; (六)具有完成承诺信用贷款额度及户数的措施和办法。 第十八


  (四)对于符合信用贷款基本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合作银行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五)合作银行不收取担保基金和科技担保公司的保证金;
  (六)具有完成承诺信用贷款额度及户数的措施和办法。
  第十八条 基金各参与方、合作银行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相关事项,规范各方责权利。
  第十九条 当基金支出达到总规模的70%或出资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清算的,应启动基金清算程序,由科技担保公司拟订清算方案,经出资各方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试点区内登记注册,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条件、且加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3、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影响债务偿付能力的未决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综合授信额度生成。科技担保公司实时将科技企业名单和“X”授信额度提供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X”授信额度基础上,叠加商业信用价值所确定的基础授信额度,形成企业信用贷款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反馈科技担保公司。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根据需求自主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完成内部审批报科技担保公司进行负面清单审核后放款。合作银行在放款后及时向科技担保公司进行贷款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当按照规范进行贷后管理,发现企业异常应高度重视并向科技担保公司通报。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在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后应及时催收,并在逾期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科技担保公司。
  贷款逾期满2个月,启动代偿程序,由合作银行提出代偿申请。在代偿申请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科技担保公司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查及代偿。
  代偿后,科技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共同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所承担风险比例分配。
  
  第五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担保基金单独设置账册,按专项资金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担保公司应建立科学决策、风险控制、操作流程等规范基金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由合作银行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当合作银行累计代偿率达到3%时,科技担保公司应立即向该银行提出风险警示。
  第二十九条 当合作银行累计代偿率达到5%时,基金应暂停受理该银行新增业务,并对前期运行效果予以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重启受理工作。对于已经受理的业务,基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
  第三十条 在贷款前,贷款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应对企业及个人信用作出承诺,无违背商业道德等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科技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合作银行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或发生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合作银行及科技担保公司人员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尽职免责。
  第三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恶意逃避债务、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对其进行金融信用和科技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企业在五年内不得享受各类财政项目补贴、税收优惠、资金支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重庆会计网cqkjw.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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