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经2020年6月5日行业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实施。《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渝会协[2007]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6月5日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的违法行为,加强业务报告管理,促进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市财政局准予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外地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以下称业务报告)均应使用防伪标识,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验资业务、其他鉴证业务等。
第四条业务报告使用防伪标识仅证明业务报告是由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防伪标识管理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委托人提交业务报告前,登陆业务管理系统,根据要求填报业务报告基本信息。信息填报完成后,业务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防伪标识信息页。信息页包含该报告的防伪标识编码及二维码信息。
业务报告使用者可通过协会网站“业务报告防伪查询系统”查询业务报告报备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打印防伪标识信息页,并列装在业务报告的扉页位置。对外出具的业务报告,均应列装防伪标识信息页。
第七条 经报备后的业务报告所填基本信息有合理理由需要修改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修改一次。此后的修改,应在业务管理系统中上传证明文件,由协会审核确认后予以修改。
第八条 经报备后的业务报告需要作废的,应在业务管理系统中上传证明文件,由协会审核确认后予以作废。
第九条 业务报告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时,可不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报备,但应向协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管理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防伪标识信息报备及管理工作,对本所的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或分所负责人为本所防伪标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业务报告基本信息,并保证填报的基本信息与出具的业务报告一致。因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填报错误或漏报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开通业务管理账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业务管理账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时,协会取消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系统的使用权限。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违反《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停业期间不得使用业务管理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停业期满后,向协会提交恢复使用业务管理系统的书面申请,由协会审核确认后予以恢复。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的,协会暂停其使用业务管理系统:
1.不按规定进行报备的;
2.出借、允许他人使用本所防伪标识的;
3.报备情况出现异常的;
4.降低执业质量低于成本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5.涉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执业准则的;
6.其他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业务管理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人员,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修改、传输人员,以及报备信息日常管理、汇总分析人员等,对业务管理系统涉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违反相关规定对外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填报信息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管理系统信息填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填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一)情节轻微的,下发关注函、警示函;
(二)多次漏报、误报的予以约谈、谈话提醒。情节严重的,予以训诫;
(三)故意不报、瞒报的,填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训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以上情形涉及自律惩戒的,自律惩戒程序按照《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协会结合业务管理系统开展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综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协会结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填报的相关信息,对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业绩进行核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渝会协[2007]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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