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2019年度重庆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财税〔2018〕120号)和《关于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140号)相关要求,现就落实我市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拟申请免税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下统称申请免税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对照认定时的地址和面积范围,认真核实现有场地情况、在孵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自有产权面积等,登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信息服务系统”(https://www.chinatorch.gov.cn),录入基础免税信息并提交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请免税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申请免税机构通过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即可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事宜。
二、有关要求
(一)申请免税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独核算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孵化服务收入。在孵企业需符合相关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各申请免税机构于2018年12月31日前登陆信息服务系统注册、填报基础免税信息。申请免税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填报信息、上传文件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三)各申请免税机构将房屋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在孵企业清单、孵化协议等原件留存备查。
(四)各申请免税机构名称、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申请变更。
三、联系方式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平台处:肖慧芳67605920
地 址: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1601室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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