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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3)

时间:2017-01-12 14:08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二、立法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从企业和信息两个方面界定了适用范围。一是明确了企业范围。纳入《办法》调整的市场主体包括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

二、立法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从企业和信息两个方面界定了适用范围。一是明确了企业范围。纳入《办法》调整的市场主体包括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同时将在市外依法登记注册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各类企业纳入参照执行范围。二是明确了信息范围。纳入《办法》调整的信息内容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和企业自身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办法》重点规范了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企业自身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二)关于信息技术支撑。

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等活动需要相关信息技术设施支撑。目前,市政府正在推进公共信息资源整合与应用,提出了“3+1+X”总体构架,即建设法人、自然人、地理空间三大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市统一的共享交换平台,连接若干应用系统。《办法》遵循这一总体构架,依托我市已经建成和即将建成的信息系统,确立了一个数据库(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一个交换平台(全市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两个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信用重庆网站)的技术支撑体系,即各类企业信用信息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归集到法人信息数据库并与各级各部门共享,再通过两个公示平台面向社会公示,从而实现了企业信用信息统一交换、统一归集、统一公示。

(三)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函〔2016〕74号),解决信息采集范围和标准不统一、信息提供不及时、归集渠道不统一等问题,《办法》对信息归集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信息归集范围和内容,如行政机关履职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命令、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十大类信息都要纳入归集范围,基本覆盖了全部行政管理活动。此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履职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也尽可能纳入了归集范围。二是授权市发改委、市工商局根据归集范围和内容要求编制具体的企业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交换标准,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解决哪些信息、哪些字段纳入归集。三是明确了信息归集的渠道和时限,要求行政机关自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记于企业名下并归集到法人信息数据库。《办法》的上述规定,保证了信息采集和归集的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便于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为后期的信息公示和使用奠定基础。。

(四)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

《办法》对各级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在公示环节作出了以下规范:一是鉴于各级行政机关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均属于政府信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将政府信息分为两类,即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此《办法》按照上位法规定将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类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类信息。同时要求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示。二是明确了信息公示的渠道,即行政机关提供的主动公开类信息,自动加载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和信用重庆网站予以公示,从而解决了信息统一公示问题,便于公众“一站式”查询。此外,对于企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主填报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予以公示。三是规定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期限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由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四是完善了公示信息异议处理和更正程序。

(五)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

《办法》规范了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一是规定了公众查询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及要求,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和信用重庆网站,免费查询主动公开类信息;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还可以查询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二是明确了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原则和要求。三是规范了行政机关使用信息的主要范围,要求在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中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将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四是在国家还没有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出统一的立法规范前,授权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积极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探索行之有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六)关于信息安全保障。

《办法》加强了对企业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从信息归集、公示、使用等各个环节对信息安全提出要求:一是针对相关平台运维主体,要求法人信息数据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和信用重庆网站的建设维护单位要承担数据安全责任。二是各级行政机关作为信息提供主体,要加强信息归集、公示、使用过程中数据安全保障工作;作为信息共享主体,对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办法》对行政机关在信息归集、公示、使用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针对信息使用者,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使用信息都要合法,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市工商局公众信息网(www.cqg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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