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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引(3)

时间:2017-07-09 09:13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33.涉农贷款利息、保费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

33.涉农贷款利息、保费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保费收入,是指原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余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34. 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贷款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1.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政策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35.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享受条件】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四、现代服务领域税收优惠政策
36.飞机维修服务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提供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享受条件】
此条适用于承揽国内航空公司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37.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38.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2.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39.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0.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经省级动漫企业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级文化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4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4.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42.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享受主体】
转让技术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43.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企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4.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环保项目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45.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4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1.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或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4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1.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或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五、高端制造领域税收优惠政策
48.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享受政策的软件企业需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9.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50.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51.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5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享受条件】
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5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5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5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5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5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责任编辑: 重庆会计网cqkjw.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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