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注协:关于重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执业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鼓励政策
关于对《关于促进执业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鼓励政策(修订)(征求意见稿)》及《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鼓励政策实施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渝会协[2017]4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为鼓励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积极开拓业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业务做精做专,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进一步发展,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根据鼓励政策实施情况和行业发展状况对《关于促进执业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鼓励政策》(渝会协[2013]38号)及《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鼓励政策实施暂行办法》(渝会协[2013]78号)了调整和改进,现向全行业征求意见,请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于2017年7月14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协会综合部。
联 系 人:刘荣;联系电话: 67031040;
电子邮箱:cqicpazhb@qq.com。
附件:
1、关于促进执业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鼓励政策(修订)(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鼓励政策实施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3、对《关于促进执业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鼓励政策(修订)(征求意见稿)》和《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鼓励政策实施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1:
关于促进执业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鼓励政策(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执业机构积极开拓业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业务做精做专,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行业发展步伐,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鼓励措施应以鼓励事项实施的难易程度、影响大小确定,确保获得鼓励的事项与鼓励措施相当,充分体现政策制定的目的。
第二章 鼓励类别
第三条 协会对以下事项给予鼓励:
(一)拓展业务领域。执业机构上一年或当年承接的业务属于协会鼓励拓展的项目,并愿意将实施的技术方法、程序、涉及的专业知识、收获体会、可借鉴的内容等事项以书面的形式在行业中展示,具有示范和领先作用的。
协会鼓励拓展的新业务目录由秘书处提出,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提交行业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
(二)提高执业质量。执业机构上一年或当年承接的服务项目满足执业质量优秀且具有一定技术难度或社会影响的,并愿意将实施的技术方法、程序、涉及的专业知识、收获体会、可借鉴的内容等事项在行业中展示,具有示范作用的。
(三)研究专业课题。执业机构上一年或当年研究行业专业技术课题,形成课题研究报告,并愿意将研究报告在行业中展示,具有实践意义的。
(四)业务做精做专。执业机构擅长某一领域业务,技术实绩突出,在行业具有借鉴意义,且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非传统业务收入占该机构全部收入比重超过50%,评估机构上一年度评估非传统业务收入占该机构全部收入比重超过30%的。
会计师事务所非传统业务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中扣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等收入后的收入;评估机构非传统业务收入是指评估机构业务收入中扣除资产评估、土地估价和房地产评估等收入后的收入。
(五)提升综合实力。近三年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执业机构,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行业综合评价中居前百强,或在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行业综合评价中居前10名。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四条 协会对通过评审的鼓励事项,给予以下一项或多项鼓励措施:
(一)以协会的名义对获得鼓励政策的执业机构向社会专题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二)协会主动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行业服务对象优先推荐或向相关服务领域优先推荐。
(三)对第三条第(一)(四)类鼓励事项由协会授予执业机构相关业务领域示范机构称号。
(四)对第三条第(二)类鼓励事项由协会授予年度优秀服务项目称号。
(五)对获得鼓励事项的相关执业人员给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选拔优先和参加国内、国际培训、交流的机会。
(六)对第三条第(一)(二)(三)(四)类鼓励事项给予资金鼓励。
(七)对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类鼓励事项纳入次年综合评价加分项。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鼓励政策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执业机构按协会秘书处发布的鼓励政策实施办法及每年的鼓励政策工作安排提出申请。
(二)协会秘书处将第三条第(一)(二)(三)(四)类申请事项提交行业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第三条第(五)类鼓励结果由协会秘书处直接提取。
(三)行业专业技术委员对协会秘书处提交审议的事项进行评审,作出鼓励或不予鼓励的决议,并签字确认。
(四)协会秘书处将通过审议、拟给予鼓励的事项及机构名称在协会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束后,协会秘书处对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或虽有投诉举报但未针对公示事项的执业机构名称、鼓励事项及鼓励措施予以公布,并兑现鼓励政策。
经调查,对申请事项的投诉举报属实,取消相关机构获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由协会记入不良诚信档案,予以公布。
(八)执业机构获得鼓励政策后被发现不符合鼓励条件的,由协会秘书处公告终止鼓励措施,收回鼓励资金,并视其情况予以行业惩戒。
第五章 其他
第六条 本政策有效期两年,两年后根据执行效果另行调整。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政策自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附件2: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鼓励政策实施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进一步发展,依据《关于促进执业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鼓励政策(修订)》(渝会协[2017] 号,以下简称《鼓励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申报鼓励措施应满足《鼓励政策》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鼓励政策》第三条规定的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研究专业课题类鼓励项目每年每类不超过5项;业务做精做专类鼓励机构每年不超过5个;提升综合实力类的鼓励机构为全国百强机构和重庆市综合评价各前10名机构(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行业分别评审)。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可以同时申报各类鼓励项目,经评审可以获得多项鼓励。已获鼓励措施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评审当年开展的项目如未获得鼓励,下一年度可再次申报。
申报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研究专业课题类鼓励项目的,每个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3项。
第五条 《鼓励政策》第四条规定的鼓励措施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向社会专题宣传的媒体包括协会网站、行业期刊、会计专业报刊等,同时向中注协、中评协报送专题简报。
(二)将机构获鼓励情况向财政、工商、司法、国资委、金融办、法院等行业服务对象通报并主动向行业服务对象推荐。
(三)对获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业务做精做专鼓励的机构分别授予“XX行业XX年度拓展业务示范机构”、“XX行业XX年度优秀服务项目”、“XX行业XX年度业务精专示范机构”称号。
(四)对获得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研究专业课题及业务做精做专的机构给予资金鼓励。
(五)每年度组织获得鼓励事项机构的相关执业人员参加国内或国际培训、交流至少一次,在参加行业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选拔中优先推荐。
(六)获鼓励的机构享受纳入次年综合评价加分政策,具体加分标准按照《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渝会协【2015】73号)执行。
第六条 申请鼓励政策的执业机构根据每年秘书处鼓励政策工作安排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应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当年鼓励政策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鼓励措施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拓展业务领域、业务做精做专
1、书面申请。
2、申请事项符合鼓励条件的说明。
3、申请事项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业务报告、相关业务清单等。
4、拟展示的方式和相关材料。
(二)提高执业质量
1、书面申请。
2、项目说明。
3、申报项目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
4、拟展示的方式。
(三)研究专业课题事项
1、书面申请。
2、研究报告。
3、研究报告的说明。
4、拟展示的方式。
第八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会秘书处根据当年鼓励政策工作安排,确定召开专业技术委员会评审会议的时间,并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
(二)协会秘书处将需审议的事项、执业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人员分工在会前至少5个工作日送至各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审阅。
每个项目应安排2-3名委员进行主审,并指定一名主审代表介绍项目情况。
(三)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项目情况,于会前3天向协会秘书上处提出,要求申请机构代表到场进行情况介绍和说明。
(四)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讨论,确定表决事项并进行表决,形成会议记录送协会秘书处执行。
第九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在实施行业鼓励政策评审时,可邀请其他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参与。
第十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与申报机构、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与申报机构虽无需要回避的利害关系,但因其他情形有可能公正性被质疑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地依照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的各种信息资料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评审工作中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对《关于促进执业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鼓励政策(修订)(征求意见稿)》和《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鼓励政策实施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鼓励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积极开拓业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业务做精做专,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进一步发展,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根据鼓励政策实施情况和行业发展状况对《关于促进执业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鼓励政策》(渝会协[2013]38号)及《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鼓励政策实施暂行办法》(渝会协[2013]78号)了调整和改进,现将主要调整内容说明如下:
一、将原“提升执业质量”类鼓励政策的鼓励方向由评价机构执业质量调整为评选行业优秀服务案例,原评审方式中随机抽取执业机构三年业务报告审查调整为机构自行申报优秀服务案例提交评审,申报的业务项目必须具备执业质量优秀且具有一定技术难度或社会影响等条件。
二、取消原行业鼓励政策的专家组和专家评审环节,由行业专业技术委员会完成各项评审工作。
三、对各鼓励类别的鼓励项目数量进行了调整,明确为按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行业分别计算数量,“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研究专业课题”类鼓励项目每年每类不超过5项;“业务做精做专”类鼓励机构每年不超过5个。
四、增加“专业技术委员会在实施行业鼓励政策评审时,可邀请其他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参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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