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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万州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及申报缴纳通知-万州区财政局、

时间:2017-05-22 11:05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2017万州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及申报缴纳通知-万州区财政局、地税局、万州残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渝府令第162号)、《重庆市

2017万州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及申报缴纳通知-万州区财政局、地税局、万州残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渝府令第162号)、《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现就征缴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万州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含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临时工)总数1.5%的,均应缴纳保障金。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标准

 本通告所指“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四、征收机关

 我区保障金由万州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万州辖区所有用人单位应向其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五、征缴程序和办法

 (一)安排残疾人用工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向万州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地址:万州区申明中路1号申明坝12路公交车终点站下行300米,电话:58009200、58009198、58009196)申报上年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可以有两种申报方式(现场申报和网上申报)。

 1、现场申报:用人单位应向万州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提供下列资料:(1)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2)重庆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重庆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网”下载 );(3)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含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4)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5)残疾职工社保缴费证明(需加盖社保局公章);(6)残疾职工用工合同复印件;(7)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万州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依法审核后,将审核资料发给用人单位并及时提供给地方税务局。

 2、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重庆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站,在“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申报平台”上先注册,然后根据网上提示信息进行申报。经万州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网上审核后,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享受政策性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纳期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障金时应填报《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可在重庆地税网站“办税服务”栏目下载)。有残疾人用工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供经万州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含网上审核)的《重庆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等资料。

六、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按渝财综〔2016〕58号相关规定办理。

七、法律责任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万州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5月

(责任编辑: 重庆会计网cqkjw.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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