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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撤回执业许可的通知

时间:2017-03-28 16:48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撤回执业许可的通知 重庆申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本局于2009年3月5日作出《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撤回执业许可的通知

重庆申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本局于2009年3月5日作出《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渝财会〔2009〕9号),许可重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并颁发执业证书。2009年4月,重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申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汇所”)。
   2017年1月6日,股东黄萍荪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申汇所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仅余4名,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八条、第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有5名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股东的规定,不能持续保持设立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于2017年1月8日下达《关于责令重庆申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整改的通知》(渝财会〔2017〕1号),责令申汇所在60日内完成整改(自2017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6日止),否则本局将撤回执业许可。但是,整改期限届满,申汇所未能完成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现决定撤回申汇所已取得的渝财会〔2009〕9号文作出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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