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计划研发项目组织实施操作规程
根据《重庆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和《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为优化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流程,提高科研项目组织实施的效率,制定本规程。
一、分类实施
公益类项目包括基础与前沿研究、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以及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项目,按照“同行评价、目标验收、政府购买、事前资助”的原则组织实施。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类项目重点支持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本市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决策需求,对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的远期未来进行系统探索,选定可能产生最大经济、环境与社会效益的通用新技术和战略研究,以及真正和技术创新相关联的商业模式、企业孵化、经营管理、科技金融、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司法保障等制度创新研究。基础与前沿研究、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项目,以论文/专著/研究报告为主要目标,重点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市级公益性机构(含医疗、技术推广机构等),以一般项目为主。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研发项目(技术领域专项)两个层面,一般项目以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为主要目标,重点面向科研院所、市级公益性机构及高等院校;重点研发项目(技术领域专项)的实施必须针对当前市级行业部门重点推动的重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示范,重点面向科研院所、市级公益性服务机构及行业龙头企业。
市场类项目主要包括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和企业自主创新专项,按照“竞争立项、事后补助、多维评价、效益优先”的原则组织,以目标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应用为主要目标,突出经济效益,普遍实行后补助资助。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围绕支持新兴产业、探索未来产业发展,主要支持包括先进制造、互联网、大健康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核心产品的研制,以重点研发项目或技术领域主题专项的形式,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除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外,行政部门不得申报承担其他类别项目。
二、立项组织
(一)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原则上按照“广泛申报、同行评议、竞争立项”的方式进行立项。其中,基础与前沿研究专项应当对一些突发奇想、奇思妙想,但不被大多数认可、无法达成共识的非共识项目予以支持。该类项目立项实行专家推荐和行政决策“双轨”制度,立项比例不超过年度基础与前沿研究项目总数的2%。
一般项目立项按以下流程组织:
1、发布申报指南:由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和支持的方向/形式,制定一般项目的申报指南,经业务处室领导审定后发布。
2、立项评审:由计划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基础类项目以外地专家为主。
3、会议决策:业务处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建议,由计划处统一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原则上,一般项目每年组织一次。对批准立项的项目一次性拨付项目经费。
(二)重点研发项目
重点研发项目包括基础与前沿研究专项、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重点项目,以及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重点研发项目及其技术领域主题专项项目。基础与前沿研究、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重点项目按照一般项目立项程序进行组织;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重点研发项目及其技术领域主题专项项目按照“方向引领、广泛申报、网评初选、会评择优”的原则进行组织。其中: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重点研发项目(技术领域主题专项)的市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额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且单项不超过100万元,专项不超过1000万元;按照4:3:3的比例分期拨付。
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重点研发项目(技术领域主题专项)的市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且单项不超过500万元,专项不超过2000万元;财政科技专项经费在项目启动时可先期拨付30%,余下70%经费待项目通过验收后,以后补助方式拨付。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重点研发项目(技术领域主题专项)按以下流程进行组织:
1、发布研发指南(指南模板见附件1):按照方向引导原则,市科委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年度计划预算形成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的行业领域和考核要求,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发布。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重点研发项目(技术领域主题专项)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应用对象与相关资质。
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重点研发项目(技术领域主题专项)面向企业组织申报,所申报项目应当是企业自身需要组织实施的重大研发任务,且具备组织实施项目的科研条件、研发投入、创新团队的基础条件保障和开放协同创新的机制保障。
2、征集实施方案(方案模板见附件2):按照广泛申报原则,具备条件的单位,均可参与项目申报,并结合指南要求和自身实际形成并提交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单独提交项目申报书。
3、立项评审:按照充分竞争、注重评审的原则,立项评审采取“二次”评审方式,初评参照一般项目立项评审方式实行网络评审,复评实行会议评审,所有评审由计划处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复评项目由业务处室根据初评结果,按一定比例提出建议。评审专家按照“事前随机抽取,事后实名公示”的原则实行信用管理,即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按领域随机抽取专家,评审结束后将专家姓名、单位、职称职务及其评审结果进行实名公示。
4、会议决策:各业务处室根据立项评审结果,结合申报约束条件、产出效益进行综合比选,提出立项建议,包括经费资助额度及资助方式,由计划处汇总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经审议通过的项目准予立项,并由计划处进行公示。
三、过程管理
1、任务确定。根据委主任办公会决议,各业务处室按照忠实申报条件、目标任务可考核的基本原则对同意立项项目的目标任务进行审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考核指标细化、具体。
对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重点研发项目及其技术领域主题专项,在项目任务书中应包含资金概算。
2、项目执行。严格实行法人负责制,充分发挥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责任主体作用,将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以及科研经费支出管理权下放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单位的科研和财经管理制度自行确定和调整政府资助经费的支出结构。
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应忠实项目任务书考核要求,不得调整目标任务。如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任务发生变化,业务处室认为该项目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须按照“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业务处室审核——第三方组织专家论证——业务处室在委主任办公会进行书面通报”的流程实施,对经委主任办公会书面通报无异议的,方可进行调整,且应当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予以明确,相关调整资料由业务处室上传至系统。经业务处室审核确认进入结题程序的项目不得修改目标任务。对仅需延长执行期的项目,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即可,延期只能1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3、项目中止。对中止的项目应当由计划处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中止通知,由金融与资金管理处牵头对中止项目按科技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并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待完成相关系统手续后进行项目销号。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应的工作流程实施中止程序:
(1)因不可抗拒因素(如现实条件限制、市场变化、项目负责人出现重大变故等)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中止,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中止申请——业务处室审核并经其分管委领导同意——计划处出具项目中止通知——金融与资金管理处组织财务清算——业务处室项目销号”的流程办理。该类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在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面无违规行为的,实行免责处理,不进行信用记录。
(2)应主动中止而未中止,或项目实施期限超期1年且项目承担单位未提出任何处理建议的,业务处室应当对该类项目实施强制终止。按照“业务处室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计划处出具项目中止通知——金融与资金管理处组织财务清算——业务处室项目销号”的流程实施,并按照相关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录。
四、项目结题
科研项目遵循目标导向原则,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的目标任务的考核指标实施结题。项目结题分为审核验收、评审验收两种结题验收形式。基础与前沿研究专项、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项目和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一般项目以审核验收结题为主,其结题和销号工作由相应业务处室负责;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重点研发项目及其技术领域主题专项原则上由第三方机构按行业领域组织实施集中评审验收结题并销号。
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其相关项目的名称、承担单位、负责人、资助经费、执行时间、成果(含证明材料)、验收意见等信息应当及时进行公示,采取评审验收结题的项目,还应同步公示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职称职务、评审意见等信息。结题信息公示由第三方机构负责。
(一)一般项目结题
一般项目实行审核验收结题,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结题申请——业务处室审核验收——业务处室结题销号”的流程一次性办结。业务处室在收到结题申请后,应当对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完成目标任务的即视为审核验收通过。审核标准主要包括:
1、以论文/专著/研究报告为主的项目,重点考核其项目执行期内,在项目任务书指定等级刊物/会议上发表且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专著的数量,或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专题研究报告,以及被市级及以上决策部门采用的证明。
2、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一般项目,重点根据项目任务书签订的目标任务,考核其技术指标或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每年11月底前,由第三方机构采取网络或会议方式,对各业务处室该年度已结题项目的完成情况集中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论(优、良、差)进行信用管理。
(二)重点研发项目(技术领域主题专项)结题
重点研发项目(技术领域专项)由政府购买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服务进行独立的、专业化的评审验收,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结题申请——业务处室审核——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验收——业务处室结题销号”的流程实施。验收组专家由第三方机构在评审专家库中按行业领域随机抽取,三分之二以上专家(科技支撑示范工程项目为五分之四以上专家)认为完成目标任务的,方可视为验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评审验收材料应当包括支撑考核目标任务完成度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法定证明材料为准,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
1、经济指标证明材料可包括:(1)在项目执行期内缴纳且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应纳税基数;(2)在项目执行期内与相关单位签订,且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销售/服务合同以及与之对应的收入入账凭证;(3)项目执行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
2、技术指标证明材料可包括:项目执行期内取得且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由第三方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相关知识产权证明。
3、社会效益指标证明材料可包括:项目执行期内取得且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由受惠主体所在区域政府机构出具的应用证明或集体性经济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业务处室出具项目终止通知——金融与资金管理处组织财务清算——业务处室项目销号”的流程办理,并按照相关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录。
五、第三方管理
将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由第三方机构独立地完成对科研项目的评审、评价和过程监管,政府部门不再具体管理项目。建立第三方机构的遴选评估、绩效考核、监督管理机制,由计划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参与,对承接科研项目管理的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对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及影响服务质量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六、相关责任
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各环节中,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信用责任。
立项评审环节,项目管理处室和第三方机构应承担管理责任;评估评审专家应承担信用责任。
过程管理环节,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管理责任和信用责任。
结题验收环节,项目管理处室和第三方机构应承担管理责任;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评审专家、验收材料证明单位应承担信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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