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税局:营改增问答一
重庆国税局:营改增问答一 1、营改增,购买农产品销售方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有优惠政策吗?(@影子)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
重庆国税局:营改增问答一
1、营改增,购买农产品销售方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有优惠政策吗?(@影子)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买自产农产品,可按《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2、营改增+渝小帅你好!“印章刻制”属于什么行业?以前都是需要公安备案,开具的地税发票,如果是加工制造业,那原来交的营业税可不可以申请退税呢?因为加工制造业一直都是国税征收增值税,就不存在营改增的问题(@ 春?)
回复:“印章刻制”属于本次营改增中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其他现代服务”的范畴。
3、增值税+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5月1日后销售的收入是否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田)
回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以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按要求分开核算,那该如何分开核算呢?具体分录?举个例子呀!(@晨钟)
回复: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具体分录及账务处理,请遵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例如:某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也在售卖自己生产的礼盒产品,应对两项业务分别核算。提供餐饮服务按照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售卖礼盒产品应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营改增+餐饮(个体户)也要营改增吗?(@ z美玲)
回复: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6、营改增你好,我们是外地建安企业在重庆注册的非法人分公司,总部要求我们回总部开具增值税发票,再到这边的项目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预交增值税。现在我们分公司已经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了一般纳税人,请问我们现在应该怎么操作?是按总部要求先到总部开具发票,再到这边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分公司这边则是零申报么?(@梁晓东)
回复:如果是以分公司名义提供建筑服务,应由分公司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向机构(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如果是以总部名义提供建筑服务,则总部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由总部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7、营改增+请问建筑行业选择简易征收,可以开具专票吗?买方可以拿去抵扣吗?(@好久不见)
回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以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外,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8、营改增+渝小税,我们公司为建筑安装企业,有两个合同的签订时间是今年的4月份,完工时间是5月份,请问可以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吗?谢谢!(@王宇)
回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工程方式或者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9、营改增+您好、我司注册地在渝北目前在南岸和大渡口分别开发了两个项目南岸的已经竣工大渡口的在建。我司已经在注册地渝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另外两个项目需要去项目所在地国税备案吗?只有大渡口项目涉及预售谢谢。盼复(@何闻伟)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由于与其他行业相比,房地产开发经营具有投资大、耗力多、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向项目地主管国税务机关领用、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办理申报纳税。
若确实是仅到外区县(自治县)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在开发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实际经营活动之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逾期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采取报验登记的纳税人,不得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也不得在项目所在地领取使用增值税发票,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10、建筑行业的税率(@廖银华)
回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工程方式或者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11、营改增+请问现在还能用地税监制的定额停车发票吗?(@娟儿)
回复: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12、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报验登记户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代开发票吗(@默默的小蝎子)
回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得申请代开发票。
13、营改增+渝小税,你好!问问物业代收的水电费也要按收入计算吗?(@芳)
回复: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水电费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且不收取手续费,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①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②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且额外收取手续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按照提供代理服务就额外收取的手续费征收增值税:①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②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③物业公司按销货方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14、营改增+渝小税,你好!母公司把固定资产投入子公司,怎么上税呀?(@晶晶)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有形动产,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征收增值税;若该固定资产属于不动产,则此项行为涉及所有权转移,属于有偿转让,应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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