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企业公示系统:http://gsxt.cqgs.gov.cn 一、 技术类
问题二:注册的时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无法输入,是怎么回事?
问题三: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输入注册号后提示企业不存在或者用户不存在,是怎么回事?
问题四:在首页搜索时输入验证码,结果提示验证码错误?
问题五:手机怎么收不到验证码?
问题六:点击升级浏览器的下载并且安装,为什么点击注册还是没有反应?
问题七:注册后,发现的登录不起?
问题八:年报填写完成后,怎么看年报填写好没有?
问题九:请问年报填写完之后,点击打印预览没有反应? 问题十:行政许可证号和名称填错了,但已公示就不能修改了,该如何处理呢?
二、 业务类
问题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公示信息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一是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条例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二是建立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是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问题三、条例对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部门的公示义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是明确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规定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问题四、条例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规定了哪些约束措施? 二是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此外,为鼓励企业重塑信用,条例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
问题五、条例对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二是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三是设定法律责任。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建立救济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六、企业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问题七、企业年度报告需要报送哪些内容?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问题八、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内容的时间节点如何规定?
问题九、企业即时信息需要报送哪些内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问题十、企业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时该如何办?
问题十一、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或有疑问时该如何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问题十二、条例规定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问题十三、条例规定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问题十四、条例规定如何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问题十五、上市公司完成公示信息后还需要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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