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渡口区2021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通知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的公告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我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公示2020年度年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对象
凡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http://cq.gsxt.gov.cn/)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21年及后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公示方法
(一)身份认证
首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http://cq.gsxt.gov.cn/),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按钮,进入提示页面。首次登录的点击“企业联络员注册”进行注册;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请点击“企业联络员变更”;忘记联络员登录信息的,请与属地镇(街)市场监管所或企业监管科联系,进行联络员失效后重新注册。
(二)登录公示
注册联络员后,即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按钮,点击“登录”后进入下一页面,即可自行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即时信息)。
三、年度报告公示注意事项
1.从2020年1月1日起,年报事项中增加“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数据项,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公示。
2.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通过互联网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年度报告。个体户可以通过网上公示,也可以向属地镇(街)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3.除公示年报信息之外,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4.市场主体发现申报的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5.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咨询方式
可以通过属地镇(街)市场监管所或企业监督管理科进行电话咨询。
特此公告。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
(责任编辑: 重庆会计网cqkjw.or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