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保费率降低公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5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小微企业现行单位缴费比例暂维持不变,过渡办法另行制定。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从2019年起,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暂保持不变,另行研究制定过渡措施,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19年起,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困难行业企业社保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从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到1800元/月,后续过渡办法另行制定。
四、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做好政策梳理、数据清理、信息系统对接等工作,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市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社保、财政、医保、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重庆市税务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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