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新《会计法》有关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新《会计法》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现将我局的贯彻意见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新《会计法》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现将我局的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科学履职。各区县、部门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新《会计法》,对相关条款修改前后进行对照解读;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新《会计法》要求,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职业操守。
二、拓宽渠道,扩大宣传。多渠道向社会主动宣传新《会计法》相关要求。以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再要求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三、妥善做好有关后续工作。按照新《会计法》施行规定,各级财政不再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信息变更、调转登记等工作,但要主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评价等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
四、清理、废止相关制度文件。新《会计法》施行以后,我市原出台的与新《会计法》相抵触的制度文件即行作废;各区县、部门要做好制度清理及政策衔接工作,按法定程序清理、废止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相关的制度文件,督促落实好有关工作。
五、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要进一步转变会计监管职能,强化会计诚信建设,制定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为抓手,推动会计人才培养转型,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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