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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7-03-30 09:08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统发﹝2016﹞61号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市级各部门: 为了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范地方统计调查行为,重庆市统计局2016年第15次

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统发﹝2016﹞61号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市级各部门:

为了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范地方统计调查行为,重庆市统计局2016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统计局

2016年10月11日

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组织全市统计调查工作,规范地方统计调查行为,提高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科学合理配置统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包括:

(一)市、区县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二)市、区县统计局对上级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修订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三)市、区县级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四)市、区县级部门对上级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方案)修订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方式为审批。审批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机关为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一)市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及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案)修订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市级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及对上级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方案)修订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区县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及对上级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修订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市统计局审批;

(三)区县级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及对上级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方案)修订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区县统计局审批。

第五条市、区县统计局定期公布经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确定其合法性,并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未经审批和发布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为非法统计调查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符合既定职能分工,主要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统计指标不能依靠现有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

(二)可行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有相应的经费、设备和人力保障。新建、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可行性测试评估。

(三)科学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设计应切合实际,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样本量、调查表、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

(四)协调性原则。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之间,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之间应互相衔接,协调一致,避免重复。调查成果在一定范围内共享。

(五)绩效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必须贯彻精简效能、成本核算原则。凡通过行政记录、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对统计调查项目定期开展绩效评估,提出行政绩效评估意见。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统计局设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统计设计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总统计师,以及统计设计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综合统计信息处、国民经济核算处、财务处的主要负责人为固定成员,其他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与本处室业务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工作。审议小组日常工作由统计设计管理处承办。

审议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设计管理处负责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日常管理。包括对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调整、撤销提出初步意见,整理形成统计调查项目审议意见,向国家统计局申报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建设与维护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库,定期发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信息,组织检查全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查统计调查项目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综合统计信息处负责从统计资源共享和统计数据使用管理的角度审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负责从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角度审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五)财务处负责从统计调查项目预算资金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的角度审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六)其他处室负责从本专业(行业)统计的角度审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七)分管局领导负责全市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

(八)总统计师负责对全市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并根据审议小组审议意见对一般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定。

(九)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负责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审定。

第八条区县统计局要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机制,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局统计调查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本地区区县级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九条市、区县级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由设立或指定的综合统计职能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统计调查项目严格执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立项申请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审批公文(请示或函);

2.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3.调查项目委托书(委托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供);

4.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评估材料(新建或重大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供);

5.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及调查范围、报表目录、调查表式、调查频率、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填报说明、主要指标解释、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其他需要由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等。涉及抽样调查的应附抽样方案。

6.其他相关材料。包括经费保障文件、材料说明,以及需提交的研究论证和试点情况报告等。

(二)项目审批

市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流程为:局办公室登记→设计管理部门接收并初审→相关专业审查→审议小组审议→分管局领导审核→总统计师、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发文批复。

1.立项登记。办公室作为市统计局窗口部门,统一接收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登记(局内项目免登记);

2.项目受理。经办公室登记后,设计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调查项目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项目审议。设计管理部门根据申报项目涉及内容,征求审议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业处室意见,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协调性、绩效性进行审查,形成审议意见。总统计师和分管局领导根据专业审查意见,对申报材料和审议意见进行审核。

4.项目审批和签发。一般统计调查项目,经审议小组审核后,由总统计师审定,分管局领导签发;重大或者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经审议小组审核,提交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局长签发。

5.项目复函。设计管理部门将审定意见形成书面文件,函复申请单位,局办公室核发文号。项目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和建议暂缓实施三种。

第十一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期限。

市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期限为15个工作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完善项目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区县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期限,可根据工作量和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相关要求自定。

对于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紧急调查任务,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制度归档备案。申报单位收到同意实施的复函后,应在一个月内将该调查项目的正式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报审批机关设计管理部门归档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归档备案,作为申请项目延续执行和修订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调查结果的反馈和共享。统计调查数据(包括调查对象填报的原始数据以及申报单位加工整理的综合数据)及成果,应及时提交审批机关综合统计信息管理部门,由综合统计信息管理部门按照统计数据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统计调查数据及成果提交审批机关综合统计信息管理部门,作为对申报单位的调查项目进行审批的必要条件。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

第十五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普查、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调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期限截止;定期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两年;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按国家批复执行。

第十六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截止仍需继续执行的,须在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内办理重新申报手续。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变更统计调查项目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定期组织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与监督,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统发﹝2011﹞16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矛盾的有关规定,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重庆会计网cqkjw.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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