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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2)

时间:2016-10-11 11:58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重庆会计网 作者:admin
第十三条 市再担保公司应按照《重庆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渝府发〔2016〕15号)要求,大力发展小微企业等普惠领域担保业务,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较低水平。鼓励合作担保公司积极参与再担


  第十三条 市再担保公司应按照《重庆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渝府发〔2016〕15号)要求,大力发展小微企业等普惠领域担保业务,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较低水平。鼓励合作担保公司积极参与再担保机制化解代偿风险,市再担保公司代偿比例不超过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损失(本金)总额的10%。市财政按市再担保公司实际代偿的50%予以补助。
  
  第四章风险补偿程序
  第十四条 合作担保公司应在其合作银行将贷款确认为逾期60日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除银行承担风险损失以外部分代偿给合作银行(所欠利息按“银担”各一半承担,罚息由银行全额承担),并在追偿期满并确认损失后,由担保公司直接进行补偿申报;由银行金融机构以直接抵、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提供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由银行金融机构在追偿期满并确认损失后,直接进行补偿申报。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对形成呆账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出现损失的,市级担保公司及区县级担保公司应于每年9月10日前将贷款损失补偿申报情况分别按小型、微型企业汇总后通过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系统申报,并将相关资料报市中小企业局;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出现损失的,市级担保公司及区县级担保公司(或银行)应于每年9月10日前通过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网微型企业贷款管理系统申报,并将贷款损失补偿申报资料报市工商局。
  (二)初审。市中小企业局收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损失补偿相关材料后,分发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损失真实性的初审工作。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核实企业注册地、贷款真实性及实际经营状况;市工商局收到微企创业扶持贷款损失补偿相关材料后,分发各区县工商部门。各区县工商部门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损失真实性的初审工作,各区县工商部门应及时核实企业是否属于本辖区,并对其经营情况(开业、停业、失联)进行核查。初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签署确认意见。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应将初审结果分别汇总形成报告后报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汇总。
  (三)复审。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组织中介机构对担保公司(或银行)申报资料进行复核。中介机构应及时与担保公司(或银行)衔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据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汇总中介复核情况后,提交工作小组复审。
  (四)划拨。市财政根据工作小组复审意见,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各市级担保公司(或银行)。区县财政应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垫付并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市财政应补助区县级担保公司(或银行)资金,由市财政预算下达相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与本级补助一并拨付。
  第十六条 合作担保公司(或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需向工作小组提交以下材料(单笔贷款资料需装订成册):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如有则必须提供)、再担保合同(如有则必须提供),抵押登记证书(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三)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关呆账核销材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四)金融机构逐级批准核销呆账的文件以及具体核销呆账的证明材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五)贷前调查、贷中定期不定期检查以及贷款追偿的相关材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六)小微企业贷款最终损失补偿审核汇总表;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对于已获得风险补偿的贷款,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即使已予以核销,仍应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统一管理,面向市场,有效处置,积极清收,减少损失。不良资产处置前应将处置方案报工作小组同意,原则上应通过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并提供交易鉴证。处置后每年1月末应向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上年已获得风险补偿的损失类贷款清收和抵押物处置情况。
  第十八条 各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清收已获得风险补偿的损失类贷款及处置对应的抵押资产收回的现金,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扣除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扣除银行承担的罚息;
  3、扣除该笔贷款所欠利息(按承担比例分配);
  4、按该笔贷款前期取得补偿比例原渠道返还。市财政部分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再担保代偿补偿基金”,用于补偿小微企业再担保代偿损失。当基金规模足以覆盖再担保公司实际代偿损失时,风险补偿资金不再补助再担保公司代偿损失。(“再担保代偿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另行制定);
  5、若还有剩余,则退还至借款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鼓励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可视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将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发债进行担保发生的代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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