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税局、重庆地税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2016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计税毛利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 4 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0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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