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渝财规〔2018〕3号 2018年6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全市旅游业发展,根据《预算法》《旅游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7〕4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总量控制、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探索建立和管理项目库,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旅游规划编制评估。包括全市、区域性及专项旅游规划编制及执行评估。
(二)旅游公共服务。包括旅游信息智能管理、旅游市场秩序监管、旅游业统计调查、旅游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服务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培训、旅游重大课题调研等。
(三)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包括境内外广告宣传和推介营销、旅游节会、景区(酒店、邮轮)升级、区域旅游交流与合作、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商品研发等。
(四)旅游项目建设。包括旅游基础设施、资源联合连片开发、旅游扶贫、新业态及转型升级项目等。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加项目法进行分配。支持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予以支持。近三年被列入重庆市信用信息应用平台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对象、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以及存在按规定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
(一)直接补助:不超过申报项目的总投资额的30%。
(二)贷款贴息: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项目贷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上(含1年),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3年)。
(三)以奖代补:对列入国家级、市级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县以及旅游景区、酒店成功“升A添星”等给予适当奖补。
(四)购买服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九条 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和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及相关工作要求、文化和旅游部重大工作部署,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和支出绩效目标,经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后,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涉及补助区县支出,由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区县(自治县)旅游部门按要求组织申报项目,报送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对市级预算单位实施的项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金。对区县(自治县)实施的项目,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区县财政。
第十二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范围内的贫困区县(自治县)按照县级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在其官方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如有必要可聘请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自评结果调整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适时组织抽查核实,并监督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局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等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发现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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